申请人:卡莫图艾普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谭巧玲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对第43160501号“Louise et Ci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第15568425号“LOUISE ET C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是具有主观恶意的商标抢注人,具有模仿、抄袭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详情;2、申请人及其商标介绍资料;3、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成品衣;婴儿裤(服装);驾驶员服装;防水服;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商品上。
经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有13件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个人用香水;化妆品;香水;身体乳液;身体乳霜;护手乳霜;沐浴啫喱;身体磨砂膏;身体按摩油;沐浴皂;有香味的洗发剂;有香味的护发素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对我国政治、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消极、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存在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