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山屿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75993号“山海 好吃不过大小姐 大小姐 炭火饼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04079号“大小姐小碗菜”商标、第50474746号“大小姐”商标、第11632335号“大小姐”商标、第40560309号“大小姐小碗菜”商标、第34377935A号“大小姐的店 DA XIAO 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的“炭火饼”与申请商标指定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托儿所服务”服务并无直接关联性,申请商标使用在前述服务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内容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在行业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荣誉证书及相关报道、“山屿海”品牌官网介绍材料、申请人“山屿海”品牌所获得的部分荣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包含“炭火饼”,使用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托儿所服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