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泉州都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34549号“滋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79485号“滋 滋哺珍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54067号“滋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3791912号“滋记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803204号“老滋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174871号“老滋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0778303号“滋记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72826号“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8013577号“滋 肴滋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672192号“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0761011号“滋记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均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2、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于2022年9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已失效且自期满之日起满一年,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汉字“滋记”与引证商标三至十的汉字“滋记味”、“老滋记”、“滋”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十分别核定使用的面粉;茶;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果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