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96132号“Erari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rarise G1696132

阅读:126911 2024-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BASAL TEKNİK TEKSTİL SANAYİ VE TİCARET ANONİM ŞİRKETİ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6132号“Erari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仅针对第3…

  申请人:BASAL TEKNİK TEKSTİL SANAYİ VE TİCARET ANONİM ŞİRKETİ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6132号“Erari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仅针对第35类被驳回服务提出复审请求,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97298号“雅兰仕 EARI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已经被申请人在市场上投入使用,并未造成任何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字母组合“Erarise”与引证商标独立识别部分“EARISE”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 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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