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孔超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28454号“一叶·茶肆 YIYE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72579号“茗翠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87277号“YI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87279号“YI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33281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9318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YIYE”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