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绍兴师爷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乐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九旬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尚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1日对第66448223号“师爷兴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82449号“师爷 SHI YE及图”商标、第17861989号“师爷 SHE YE”商标、第12041680号“师爷雕香”商标、第10893982号“师爷果黄”商标、第3899647号“绍兴师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已有在先案例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师爷”黄酒所获荣誉、引证商标信息、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系列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及实际使用为目的,不存在主观恶意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误导消费者。“师爷兴发”使用在酱香型白酒商品上,经过被申请人长期使用及宣传,已在酒类行业、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知名度,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前述无效宣告请求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利口酒、薄荷酒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33类黄酒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至五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以“师爷”作为显著部分文字,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