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东阿百年堂阿胶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69234号“小鲜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22805号“小鲜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不宜再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特殊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推广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86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仅由汉字“小鲜胶”构成,使用在第5类医用营养品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