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学忠
委托代理人:成都厚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22899号“刀口辣子DAOKOULAZ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85200号“刀口丸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特殊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店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本案唯一的引证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中的汉字“辣子”是辣椒的俗称,亦是调味品,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