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欧美嘉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03906号“欧美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42031号“欧美加OMECA及图”商标、第27910957号“欧美茄”商标、第41726721号“欧美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686114号“欧美嘉 OMEI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至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上的服务,因此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