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林军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30375号“卫视 WEI 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7846号“卫视”商标、第62844366号“卫视眼镜 WEISHI”商标、第21935120号“真卫视”商标、第3936672号“东方卫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及宣传图片、销售发票、转款凭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为有效在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组织和管理的咨询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组织和管理的咨询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