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职篮超次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00776号“瓷器厂雏鹰计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瓷器厂”是目前国内比较出名的篮球厂牌球队之一,“瓷器厂雏鹰计划”是瓷器厂厂牌进行优秀青少年球员培养选拔计划。申请商标在商标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特征、含义、实际使用行业领域等各方面均各方面均有显著特征,其具备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95621号“雏鹰计划”商标、第45510464号“雏鹰计划 ALLIANC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该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与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各球员账号即球队账号在各平台详情总览;抖音内容节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与篮球相关的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与篮球相关的研讨会;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大会;体育野营服务;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娱乐;提供娱乐设施;娱乐信息;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提供体育设施;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教育;培训;教学;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游戏厅服务;夜总会娱乐服务;电子竞技服务;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体育比赛;组织表演(演出);现场舞蹈表演;筹划聚会(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瓷器厂雏鹰计划”,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无线电文娱节目;录像带录制;录像带发行;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此外,该标志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