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邓昌会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发现角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410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9592号决定,于2023年04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09月06日至2022年09月05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对国内相关市场的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服务上有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IOS可下载软件、抖音、小红书视频录屏;
2、复审商标APP下载使用及评论等截图;
3、合作协议、发票、APP系统页面截图;
4、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发票;
5、合作协议、发票、结算单;
6、服务协议、电子账单、支付宝订单等数据记录;
7、推广合同、推广页面、发票;
8、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软件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9、网上推广页面;
10、复审商标使用图片。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将复印件寄送申请人进行了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1、复审商标软件下载页面、微博小红书微信等宣传页面;
12、服务合同、交易凭证、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未在复审期间在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服务上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部分商标列表;
2、在先撤销复审决定书;
3、经营备案查询结果页面;
4、企业登记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1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核定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都为复审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宣传使用证据,且全部证据均未显示被申请人为第三方提供了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