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海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64534号“周黑鸭 鲜卤现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周黑鸭”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与服务品质、特征等无紧密联系,不具有欺骗性,且文字“鲜卤现拌”并非显著部分,申请人已放弃其专用权,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使公众对服务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770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档案信息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局审理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虽然申请人声明放弃文字“鲜卤现拌”专用权,但是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仍会将之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加以识别。申请商标包含文字“鲜卤现拌”,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