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亿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市恒益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65090号“亿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404782号“亿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芳香疗法;保健站;疗养院;休养所;济贫院”服务上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仍为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