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实现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凤栖桐家具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38494号“live at best LAB”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3465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凤栖桐家具贸易商行提供的门店照片、大众点评等平台关于店铺宣传及评价截图、家具买卖合同及收款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06月16日至2022年06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室内装饰设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在“建筑学咨询;建筑学服务;建筑制图;室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室内装饰设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工程绘图;包装设计”部分核定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门店照片、大众点评和小红书平台相关信息及客户评价;2、买卖合同、发票、转账凭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交予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未经公证认证的复印件,证明力较弱,申请人对其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上海君和俊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建筑学服务;建筑学咨询;建筑制图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27日止。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21年2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2年6月1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42类“建筑学咨询;建筑学服务;建筑制图;室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室内装饰设计”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在指定期间内的买卖合同、发票、转账凭证;证据2包括显示了复审服务的买卖合同,并有相关发票予以佐证,加之证据1门店照片、大众点评和小红书平台相关信息及客户评价,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设计费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设计费服务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但根据服务的特性与功能用途等特点,上述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学咨询;建筑学服务;建筑制图;室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室内装饰设计全部复审服务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设计费服务分别构成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