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学萍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036350号“硒都土家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0610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方式及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消费者隔离观察时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含“土家”,一般指土家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之一,用作商标易伤害相关公众的民族感情,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获准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