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泸州汉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94727号“国汉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96770号“国汉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含义,完全具备商标显著识别作用,根本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国汉堂”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