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盖世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段吉洪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2日对第55609420号“脆皮娇 咔哧咔哧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脆皮”是一种菜的做法,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表示了商品的风味、制作工艺等特点,同时也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前述特点产生误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程序性条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脆皮”网络词典释义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22年4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非活);蛋;食用油脂”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脆皮娇 咔哧咔哧”及图形组成,显著认读的文字“脆皮娇”非汉语固有词汇,申请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脆皮娇”是对肉等商品风味、制作工艺等特点的描述性词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肉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风味、制作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在肉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风味、制作工艺等特点。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