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陶元瓷(泉州)陶瓷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智普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23112号“宋陶元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官网、宣传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日常用语构成,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