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创东家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有标易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54457号“创东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42778号“创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审计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依法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部分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发票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