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崔婷婷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3434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8723号决定,于2023年8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公司图片、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费发票、银行回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20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在“不动产管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基金投资;2.资本投资;3.金融管理;4.向装备制造业投资;5.向房地产开发业投资;6.保险;7.经纪;8.担保;9.信托”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未进行实际使用,被申请人的证据未经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注册商标许可合同;2、被许可人与其他公司签署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发票;3、服务场所、器具、服务通告上的使用情况照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为:许可合同为复印件并非原件,许可期限自2023年6月30日截止,授权书中授权的商标为第11028630号商标并非复审商标。经过查询,被申请人与被许可人存在关联关系。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未显示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10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10年3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管理;基金投资;资本投资;金融管理;向装备制造业投资;向房地产开发业投资;保险;经纪;担保;信托”服务上。
2、鉴于本案中仅申请人针对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8723号决定提出复审申请,而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故本案复审服务为上述决定中予以维持的不动产管理服务,对上述决定中已撤销的服务不再予以评述。
3、除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第11028630号“CQM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其在基金投资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经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并公告于第1859期《商标公告》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2月22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许可给重庆基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但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使用尚需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显示的商标为“CQME及图”商标,由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亦注册有“CQME及图”商标,因此该部分证据不能视为是对复审商标进行的实际使用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余证据并非使用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综合被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时间内 ,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