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99749号“HOTSH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OTSHOT G1699749

阅读:121482 2024-03-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TRUVIC MEDICA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9749号“HOTSH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其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无任何关联性,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

  申请人:TRUVIC MEDICA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9749号“HOTSH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其指定商品的功能等特点无任何关联性,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二、申请商标已在英国及欧盟获准延伸保护,并在美国、澳大利亚初审公告,并未发生欺骗性问题。根据国际实践,应当被允许作为商标注册。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00801号“hotsh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介绍、网络检索结果、申请商标注册信息、类似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产品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OTSHOT”与引证商标“hotshow”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泵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HOTSHOT”中“HOT”有热的等含义,“SHOT”有注射等含义,该字母组合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温度等性质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注册或初步审定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申请的当然依据。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申请商标获得领土延伸申请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得领土延伸申请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6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699749号“HOTSHO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OTSHOT G169974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5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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