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传海
委托代理人:苏州顺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成都锦衣绝设服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2日对第63899642号“锦衣绝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3900778号“绝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所获荣誉;在先裁定;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商标使用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2年4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以及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且未形成区别性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鞋;帽;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服装;婴儿全套衣;体操服;鞋;帽;袜”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手套(服装);围巾;腰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