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376174号“月桂庄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月桂庄园 67376174

阅读:136999 2024-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张协云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6174号“月桂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62856号“月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

  申请人:张协云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76174号“月桂庄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62856号“月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核心标志,文字本身为臆造词汇,无固定含义和任何特指性,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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