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296666号“RyZe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RyZen 15296666

阅读:104177 2024-03-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超威半导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丽之呈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296666号“RyZ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6846号决定,于2023年8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超威半导体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丽之呈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296666号“RyZe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6846号决定,于2023年8月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20年2月10日至2023年2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过申请人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冠以申请人“RYZEN”品牌的处理器、软件、计算机软件出租等相关产品及服务已经在中国市场得到宣传、推广和使用,并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的“RYZEN”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设计”等42类服务上得到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相关介绍资料;2、媒体报道、宣传推广、产品销售相关资料;3、所获奖项;4、申请人中文官网相关页面;5、软件开发工具包许可协议等。

  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6、京东和淘宝平台上关于申请人“RYZEN”品牌处理器产品的销售页面;7、媒体报道、宣传推广相关资料;8、申请人中文官网相关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时云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生物学研究;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软件更新;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的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咨询服务上。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17年8月6日转让至高级微型设备有限公司名下,2020年5月6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超威半导体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指向处理器、软件等商品上的使用,并未涉及申请人向他人提供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在案证据均不是申请人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项目上使用“RyZen”作为区分服务提供者标志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项目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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