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兴泛亚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欣
申请人因第16944726号“华兴”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8498号决定,于2023年8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0月17日至2022年10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商业管理辅助”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广泛并积极地使用了复审商标,并从事了相关的商业活动。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享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的实际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华兴资本官网介绍;2、百度百科关于华兴资本介绍资料;3、华兴资本在申请人办公楼宇使用照片;4、2019-2021年度报告;5、2019-2021业绩发布报告;6、华兴资本荣誉证据;7、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档案;8、顾问协议、账单、发票及相关文件;9、咨询报告项目相关资料;10、华兴资本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文章;11、商业管理顾问、商业中介服务相关介绍等。
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相关媒体报道资料等。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其他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评估;商业管理顾问;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财务顾问协议、咨询服务协议、发票、媒体报道资料、官网页面、往来邮件等证据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已实际使用在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服务与上述商业管理顾问等服务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