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JYP ENTERTAINMENT CORPORATION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0713号“X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世界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在第35类服务上修改申请,修改后的服务项目符合分类表的要求,不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后,其指定的复审服务为“通过有影响者进行市场营销;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事件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国际删减后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