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笑门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50967号“穿越火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61079号“CROSSF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第10400267号“穿越火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中被予以撤销,第10401719号“穿越火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534330号“穿越火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上述决定及裁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