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032337号“华夏名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华夏名琢 34032337

阅读:141035 2024-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贵州艺居定制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徐兆华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032337号“华夏名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2621号决定,于2023年5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贵州艺居定制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徐兆华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032337号“华夏名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2621号决定,于2023年5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家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授权书、商铺租赁合同及租金付款收据、销售单及银行转账明细、产品介绍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家具”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复审商标在“1.家具;2.办公家具;3.床;4.衣柜;5.沙发;6.桌子;7.椅子(座椅);8.屏风(家具);9.茶几”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软木工艺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已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经质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存疑,不得作为定案证据。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获得复审商标专用权以来一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期间从未间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复审商标授权书及被申请人工商资质;2、被授权人商铺运营维护、租赁合同及运维、租金交纳凭证;3、复审商标标牌制作订单及微信下单、交易记录系列证据;4、复审商标产品实物照片、木材认定书及在茶具馆内的展销实景;5、产品销货单及交易凭证;6、销货单及双方沟通、交易记录、电子转账凭证;7、复审商标推广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签署的推广服务合同、转账记录、发票;8、被授权人在爱采购平台的店铺档案、展销记录;9、红博城和大涌红博城公众号关于复审商标品牌的推广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在复审程序中提交。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14日签订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软木工艺品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6月13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复审商标所有人未对本案撤销决定提起复审申请,据此可以推定,对于撤销程序撤销复审商标在软木工艺品商品上注册的决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本案审理范围为原撤销申请人提出复审的,被撤销决定维持的“家具;办公家具;床;衣柜;沙发;桌子;椅子(座椅);屏风(家具);茶几”商品。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上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为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中山市大涌镇名琢红木家具厂使用,中山市大涌镇名琢红木家具厂为张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证据2显示张烨于指定期间内在大涌红木文化博览城租赁商铺,经营华夏名琢家具类商品,并有相关租金收据予以佐证。证据3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通过微信定做“华夏名琢”家具标牌。证据8显示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在爱采购平台销售华夏名琢品牌相关家具商品。证据9显示红博城和大涌红博城公众号指定期间内大涌红木家具销售盛会相关宣传文章,其中涉及品牌包括“华夏名琢”。同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实物图片、展销实景等可以印证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家具复审商品上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和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形成基本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家具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床;衣柜;沙发;桌子;椅子(座椅);屏风(家具);茶几”复审商品与家具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家具;办公家具;床;衣柜;沙发;桌子;椅子(座椅);屏风(家具);茶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家具;办公家具;床;衣柜;沙发;桌子;椅子(座椅);屏风(家具);茶几”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

本文《关于第34032337号“华夏名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华夏名琢 340323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4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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