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九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19555号“德仁堂 四川德仁堂DEREN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36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405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婴儿食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消毒纸巾;婴儿尿布;卫生巾;卫生内裤;失禁用尿布”。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食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虽然包含省名称“四川”,但省名称“四川”与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德仁堂 DERENTANG及图”相互独立,仅起到标识商品来源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