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市云忠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众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9日对第63143500号“ZHONGWANJI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查询,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至今无实缴资本和参保人数,且仅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可见其并无实际使用商标的意图。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了资源浪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企业信息查询作为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9日申请注册,2022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升降机(运送滑雪者上坡的装置除外);交流发电机;发电机传动带;马达和引擎启动器;马达和引擎用传动带;离心机;离心泵;联轴器(机器);机器、马达和引擎用连杆”。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