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章健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161919号“大發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50182号“大家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96605号“大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47313号“大发DAFA KOREAN RESTAURANT B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商标含义、读音、整体视觉效果、结构构成、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大發家”美术作品登记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大發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大家發”、“大发”或显著识别部分“大发”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否享有著作权与其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并无关联性,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