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656343号“章韵茶源老班章36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的,拥有其独特的寓意,显著性极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经成功注册多个带有“老班章”字样的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显著性,不具有欺骗性。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老班章”为云南普洱茶类品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产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