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行辉
委托代理人:正本(广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台湾皇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普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4日对第43130147号“WANGGU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6716206号图形商标、第36869707号图形商标、第36849986号图形商标、第30694352号“HERY CR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经过使用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是事实上的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请求予以认定保护。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著作权。四、被申请人申请众多商标与申请人及他人商标高度近似,具有主观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申请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极易造成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信息、商标使用授权书等;
2、使用宣传材料、参展材料等;
3、所获荣誉;
4、产品照片、检验报告;
5、专利证书、作品登记证书;
6、销售证据;
7、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8、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未侵犯申请人著作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属于被申请人独创品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更不会影响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1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五金器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五金器具;建筑用金属附件”等商品上。2024年1月20日经核准,由本案申请人转让至肇庆市高要区亨利皇冠门控有限公司名下。至本案审理时止,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注册日期、初审公告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审理。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建筑用金属附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且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注册和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图样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我局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