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165193号“潮绣丸CHAOXIUW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潮绣丸CHAOXIUWAN及图 71165193

阅读:105326 2024-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汕头市昊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65193号“潮绣丸CHAOXIUW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食用调和油;奶制品;加工过的核桃;鱼(非活);蛋;干食用菌;豆腐制品;鱼罐头;花生…

  申请人:汕头市昊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165193号“潮绣丸CHAOXIUW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食用调和油;奶制品;加工过的核桃;鱼(非活);蛋;干食用菌;豆腐制品;鱼罐头;花生浆”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该部分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为“肉丸”一项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丸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45458号图形商标、第69798412号图形商标、第50497199号图形商标、第55159863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02121号“琼布宝库及图”商标、第50704270号“鑫瑞驰”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肉丸”商品上,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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