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志坚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小马犇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森六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森滨田松本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38214361号“六森”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3710号决定,于2023年7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371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持续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商标使用授权书以及被许可使用人的营业执照;
2、商铺租赁合同、物业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租金发票;
3、六森超纤经营店面照片;
4、六森超纤产品实物及联系人卡片照片;
5、六森超纤销售单照片;
6、快递单、货运单照片;
7、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8、六森鲜花经营店面、相关经营场景照片及相关包含二维码的图片。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经核对,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基本包含在其于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当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5月15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20年2月28日被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不特定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体现出申请人或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不特定第三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时,将复审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内容。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