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坤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62085号“坤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41330号“坤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三中,请求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第67569404号“坤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246843号“龙坤航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253619号“龙坤电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268669号“龙坤智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573954号“坤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具有相当高知名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其企业所获荣誉、资质证明、视频截图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视频显示屏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以外的计算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除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以外的计算机等其余复审商品上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强的指向性,并能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