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博恩科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208023号“博恩化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12209号“博恩集团bor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76055号“恩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实验室科学实验用玻璃器皿、实验室用气体混合器、实验室用过滤器、数字显示标牌、教学仪器和设备、实验室用化学反应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博恩化玻”与引证商标二“恩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物显微镜、显微镜的物镜、望远镜用三脚架、光学镜片坯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