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壹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伍壹帮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383568号“壹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31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建筑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门牌照片、宣传物料、招标文件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壹”是“一”的大写,申请商标“壹恒”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恒一”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建筑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