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渭南市临渭区沈学军老街扯面店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知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791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73973号“涂金有及图”商标、第57805796号图形商标、第6301141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注册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宣传牌、店内环境、员工服装、包装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对购买订单进行行政处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等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图形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