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7622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27162号“天赋美丽PROVIDENCE BEAUTY P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29291号“PB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25553号“P.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312355号“P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886924A号“TerraStix P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6955749号“帮拼拼Bangpinpin P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9883603号“P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6942137号“帮拼拼Bangpinpin P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已经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共存。部分引证商标存在权力状态不稳定情形,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八尚处于我局撤销案件审理中,引证商标五尚处于我局撤销复审案件审理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艺术设计,但仍易被识别为“PB”或“RB”,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显著识别字母“PB”在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不含药物的梳洗制剂;不含药物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前已述及申请商标在“不含药物的梳洗制剂;不含药物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的申请已经全部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的权利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