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航泽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成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鑫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4日对第36982987号“大胃王浪胃仙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我局于2021年12月30日针对争议商标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380929号无效宣告裁定书,裁定争议商标因侵犯申请人在先姓名权,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而予以无效宣告。在上述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不服上述裁定,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讼中,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申请人重新授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授权书。由于本案出现上述新的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4275号行政裁定书,准许被申请人撤回起诉,由我局重新做出裁定。
鉴于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380929号无效宣告裁定书所依据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已对案件结论产生实质影响,我局决定商评字[2021]第0000380929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作废,我局依据新的事实重新审理。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重新出具了授权,授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可视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进行了追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合法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在先肖像权、姓名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