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090309号“SeeLink ELECTRIC 思聆电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eeLink ELECTRIC 思聆电气 72090309

阅读:10629 2024-04-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云控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佳佳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90309号“SeeLink ELECTRIC 思聆电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310121号、第57523152号、第19042493号、第48…

  申请人:广州市云控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佳佳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090309号“SeeLink ELECTRIC 思聆电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310121号、第57523152号、第19042493号、第4891719号、第68307996号、第7083590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所有人地域和行业不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有所不同,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全部复审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住所地及经营范围为限,地域及行业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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