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安市一源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56184号“天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170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2月20日第1876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281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饭店、餐厅、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服务,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0月20日第186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现为动物寄养等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