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建华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875329号“原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89912号“原初”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依法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