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特世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68023号“TA Instrum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8227364号“TA INSTRUMENTS”商标、第23738561号“TA 说”商标、国际注册第668867号“TA HYDRONICS”商标、第4918752号“TA”商标、第66424497号“TAsensor”商标、第37434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其中,引证商标一、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宣传及使用资料、在先决定书、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所有人介绍、互联网查询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评字[2020]第205712号重审第3247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62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含有显著识别字母“TA”,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热调节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用于建筑物内加热、冷却、通风、供水、调温、照明、供电、空气调节和保安系统的自动化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上述商品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粒子加速器;空气分析仪器;食物分析仪器;实验室用毛细管;曲颈瓶座;坩埚(实验室用);实验室料盘;探测器;试管;平衡仪器;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非医用测试仪;气体检测仪;测量器械和仪器;计量用玻璃器皿;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观测仪器;物理学设备和仪器;实验室用吸量管;高温计;非医用温度计;科学装置用隔膜;粘度计;化学仪器和器具;细菌培养器;科学用蒸馏装置;实验室用层析设备;非医用诊断设备;实验室用离心机;培养皿;热量计;流量计;光学器械和仪器;摄谱仪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