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894302号“荣耀大天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荣耀大天使 43894302

阅读:125180 2024-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荣耀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30日对第43894302号“荣耀大天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543972号“荣耀”商标(以下…

  申请人:福建荣耀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30日对第43894302号“荣耀大天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543972号“荣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65818号“荣耀ROV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及含义上无明显差异,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极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含义明显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就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五条进行任何事实与理由的阐述。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相关决定书及公告;相关商标注册公告。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17日申请注册,并于202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血压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0类热气医疗装置;医用热气颤振器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荣耀大天使”,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荣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血压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热气医疗装置;医用热气颤振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但未阐述具体理由,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故申请人的上述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血压计”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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