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517264号“諾亞榮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諾亞榮耀 18517264

阅读:144940 2024-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科创辉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17264号“諾亞榮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6878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诺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科创辉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17264号“諾亞榮耀”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6878号决定,于2023年08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官网截图、承诺函、软件应用界面截图、软件应用隐私政策、宣传报道及微信公众号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系知名金融服务企业,基于业务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复审商标,后一直由关联企业上海诺亚荣耀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持续使用于指定项目业务领域,其在指定期间内从未间断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商品上的持续使用,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缺乏依据,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官网、工商信息;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

  3、承诺函;

  4、软件应用界面截图、软件应用隐私政策;

  5、申请人关联企业宣传报道及公众号。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网页证据,效力弱,或为未经公证的复印件,不能有效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仅能证明其计算机软件归属情况,且该软件名称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3、4显示的应用软件名称均为“荣易保”,并非本案复审商标。证据5均为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报道,并非对本案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相关宣传报道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2日

本文《关于第18517264号“諾亞榮耀”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諾亞榮耀 1851726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4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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