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红百科(香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78086号“SMARTH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710621号“HANKOOK SMART 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设计、呼叫上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而成,具有显著特征,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经查,类似本案性质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战略合作协议、马来西亚、欧盟等商标注册证及翻译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