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吉林省通达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22日对第56485492号“今钢甲”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709957号“金钢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销售发票。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1年5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2月14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9类防水卷材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防水卷材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且未形成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的其他含义,构成案近似标识。若并存于防水卷材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4月15日